【作者机构】贵州师范大学
【分 类 号】D925.1;|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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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费用标准 立法目的 生态文明
【摘 要】我国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民事诉讼法》,环境公益诉讼即被纳进该法第55条,该举措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开启了从理论迈向实践的新篇章,意味着我国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有着多重阻力,尤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费用收取上,仍旧适应着私益诉讼的费用收取相关规定。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应存的合理性展开了讨论,并借鉴域外的经验提出了建议。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J].法制博览,2020,第8期
现阶段,我国关于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比较简单。很多研究者也对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分析和探索,就具体研究结果来看,目前主要研究的内容涉及到案件的管辖,原告的主体资格,审理程序等等。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承担这一方面的研究和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意义,除了可以更好地优化相关制度之外,更应该采取严厉的措施来对不利于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治。
电视剧《阳光下的法庭》中的环境法律问题探析[J].戏剧之家,2020,第7期
《阳光下的法庭》是一部以法官视角为切入点的司法现实题材电视剧,从生态、知识产权等人类共同探讨的方面演绎了新时代法官的公正、司法的改革。结合剧中清水河污染一案,探析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冲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环境法律问题,鼓励自觉维护生态发展,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及其顺位设计[J].理论月刊,2020,第3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由政策主导的一项制度,由于缺乏狭义层面的法律规定,致使行政机关作为原告主体的合法性基础欠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质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对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则进行解读,并结合实践考察以观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起诉主体不应限定于《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之行政机关,还应该包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三类原告主体的起诉顺位应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予以确定。具体而言,《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内,宜采取"行政机关优先,社会组织次之,检察机关补充"的顺位;《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外,则宜采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不分次序,检察机关补充"的模式。
多元共治下的共赢选择 ——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案例分析[J].中国电业,2020,第2期
"柽柳案"案件简介基本案情2019年4月8日,某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环境保护法》第5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条、第18条等之规定,向青海省海北
损害担责原则在土壤污染中的司法适用 ——以常外“毒地”案为分析样本[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第2期
2018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常外"毒地案"二审判决作出并生效,在原告和法院均认可适用损害担责原则并认定责任人的情况下,法院并未支持由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进行生态修复的诉讼请求,引发了对损害担责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关注。在对案件中损害担责原则司法适用的逻辑进行解构后发现,原告对"担责"的认定采取"行为标准"而法院则采取"效果标准",这种适用偏差主要归因于土壤污染规范的渐趋完善、损害担责原则的不确定性以及土壤污染的自身特性。实质上反映的是损害担责原则司法适用逻辑由以主观过错所构建的传统主体责任开始向以生态修复为中心而构建的客体责任转变。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J].现代企业,2020,第2期
现如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也逐渐凸显,大气污染、水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生存和发展。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随着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陆续修订和出台,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较快发展,大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涌现。但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跟踪研究发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结率较低,举证责任分配的不适当和模糊性成为其
环境司法专门化下的特殊环境诉讼规则[J].环境与发展,2020,第2期
我国的环境司法处于发展初期,有关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程序散落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为了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共环境利益,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势在必行,但是在特殊的环境保护法院进行专门化的环境审判过程中,出现环境诉讼保护对象的争议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的特殊性等问题亟待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特殊环境诉讼规则应运而生,虽然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但是整体上构建环境司法体系的进程依然在不断推进。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第1期
作为一种新兴的诉讼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质上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该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且被告不能为行政主体,契合民事诉讼的特征;另一方面,该诉讼所保护的生态环境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且胜诉之利益由全民共享,契合公益诉讼的特征。鉴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上述关系定位,对两者予以规范整合可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目的:在起诉资格上,通过立法使前者之原告能被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在审判机构上,明确需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的专门法庭审理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案件;在证据规则上,统一对行政机关于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制作的报告等材料之证据能力进行规范;在责任承担上,应以"修复生态环境"取代"恢复原状"的用语,合理界定修复标准、完善修复方式并明确赔偿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历程与评价[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第1期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超越了传统的个人权利基础,注重维护客观的法律秩序。法律变革最初强调其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但随后的发展已日益呈现国家化的趋势,特别突出表现在检察机关被正式授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上。从当前的案件数量来看,这种国家化的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国情下无疑具有显著的优势。然而,随之而来的个人权利保护风险、社会治理空间的压缩、权力寻租风险亦不容忽视。本文聚焦于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的历史发展与评价,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解释以及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客观评价环境公益诉讼国家化的优势,并对其中存在的制度风险予以善意提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背景[J].行政与法,2020,第1期
2019年6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所涉诉讼主体、管辖、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责任方式、诉讼衔接等予以了确认。由于该规定尚处于试行阶段,适用过程中准确性和效率性仍显不足。未来,应从拓宽诉讼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立案条件和原告举证内容、创新责任承担和履行方式、理顺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入手,为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有效救济和立法研究提供实践素材。
文章来源:《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whyjglgbxyxb.cn/qikandaodu/2020/0521/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