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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例!强制执行!

来源: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3-17 06:11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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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妻子生前立遗嘱将房子赠与弟弟,丈夫只享有居住使用权。如今,妻子的弟弟作为新的房主要卖房,家住武汉市洪山区的李先生(化姓)带着妻子遗产纠纷案生效判决,向武汉市洪山区

妻子生前立遗嘱将房子赠与弟弟,丈夫只享有居住使用权。如今,妻子的弟弟作为新的房主要卖房,家住武汉市洪山区的李先生(化姓)带着妻子遗产纠纷案生效判决,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据介绍,此案为《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武汉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

妻子立遗嘱房屋归弟弟所有丈夫只享有居住权

今年72岁的李先生与许女士(化姓)结婚后共同生活,两人居住在许女士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内,该套房屋登记在许女士名下。

2014年1月,许女士立下遗嘱,她和李先生共同居住的这套房屋所有权归弟弟许先生(化姓),并在遗嘱中表示,李先生再婚之前可一直住在房屋内。2016年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和李先生曾因许女士的遗产纠纷对簿公堂。

经法院审理查明,许女士的房屋为其婚前购买,属于许女士的个人婚前财产,因此按照许女士的遗嘱规定,房子所有权归许先生。因该房为许女士生前与李先生共同居住,许女士在遗嘱中也明确表达了李先生再婚前可以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的愿望。

2016年11月,洪山区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房屋被妻子的弟弟挂售姐夫向法院申请居住权执行

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房屋内,许先生也未曾打扰。今年初,李先生发现房子被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出售,他得知已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担心房子被卖了以后影响自己居住,连忙来到了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今年2月2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该套房屋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近日,极目新闻记者跟随该案执行员来到了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执行法官向工作人员递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记者看到,工作人员收取材料后,对该套房屋做了相关的备注登记。

执行法官(画面右为执行法官)现场执行

当天,该套房屋售出平台的工作人员黄女士也来到现场,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告知黄女士,许先生挂售出去的这套房屋上设有居住权。黄女士表示,她会尽快将这一情况反馈给公司,如果有客户咨询这套房子,也会把这一情况如实告知买家。

3月8日下午,许先生拿着身份证明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到洪山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办理完毕。

法官提醒:买房人注意查询意向购买房屋是否登记居住权

据该案执行员介绍,我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在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没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

法官提醒,居民个人购房时也应当注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

今年1月起,《民法典》正式实施,也是居住权首次入法实施第一年,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蕾告诉记者,居住权是一种非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与使用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极目新闻

文章来源:《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whyjglgbxyxb.cn/zonghexinwen/2021/0317/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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